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体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和省总工会印发《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工发【2018】7号)精神,结合公司工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确保工会经费惠及教职工。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严格遵循下列原则: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第四条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校工会缴纳,会费缴纳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季度上缴。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60%部分,另外40%上解给上级工会。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学校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是指校工会资产盘盈、固定置产处置净收入、接收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
第六条凡入会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未缴纳会费的不享受会员的一切待遇。
第三章 工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费。用于举办教职工法律、政治、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购置所需的教材、资料、消耗品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授课教师的酬金;用于优秀学员的奖励费。
每位教师讲课酬金(税后)最高支付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500元/学时,6000元/半天;正高级技术职务,1000元/学时,4000元/半天;副高级技术职称,500元/学时,2000元/半天;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300元/学时,1200元/半天。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20%以内,物质奖励的标准:300元/人。
(二)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的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用品、服装等购置、租赁与维修费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用于教职工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费;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用于教职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费用。
参加上级文体活动购置服装的支付标准:800元/人(含服装、鞋帽及饰品等),且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文体活动中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励标准:个人项目500元/人,团体项目300元/人;不设置奖项的,购买纪念品100元/人,且每年不超过2次。
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如上级工会不承担相关费用的,可按学校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需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300元/每半天;其他工作人员100元/每半天。
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工会可以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教职工给予伙食补助,人均补助标准:50元/餐,100元/天。
用会费可以统一组织教职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教职工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如果会费不足,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该单位当年会费收入的一倍。因工作原因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以发放观影券并实名签收,年人均不超过200元。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秋游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和活动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春秋游工作餐最高人均伙食标准:50元/餐,100元/天。
(三)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的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的奖励标准(本条第二款)执行。
(四)其他活动费。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以及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教职工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须的生活用品等,不得以现金和购物卡方式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发放标准为年人均300元。
工会可以给教职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标准100元。
教职工结婚或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发放300元的慰问品;教职工退休离岗,可以发放300元的纪念品。
教职工生病住院,给予500元的慰问金;教职工去世时,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教职工直系亲属(限于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500元的慰问金。
第十条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及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二)困难教职工帮扶费和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教职工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2000元的补助。
(三)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的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年人均慰问标准为100元。
(四)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包括教材资料、讲课酬金等。
工会培训的讲课酬金参照教职工教育支出标准(第九条第一款)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教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教职工书屋等教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奖励。
工会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的标准参照教职工教育支出标准(第九条第一款)执行。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
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和优秀职工之友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奖励比例控制在20%以内,奖品标准为300元/人。
工会办公费在学校下拨的行政办公费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工会干部参加上级工会活动或进行工作调研的差旅费支出,参照学校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经费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根据预算管理原则,工会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和活动项目,编报年度经费预算。预算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复后,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并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一年调整一次,并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提交审议。
第十六条 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七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明细和操作流程,明确相关经费支出的统一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工会开展活动要有具体方案和书面通知。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品)时,要审批发放手续齐全,发放的资金(物品)、补助要有签领单,实名制本人签收。报销时,购物发票写明单位、具体品名、数量等明细;用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原始票据要加盖有审批人、复核人、验收人、经办人的签字章方可报销。
用工会经费一次性采购五万元以上(含五万)的商品,要经工会经审委员会研究决定;用工会经费一次性采购十万元以上(含十万)的商品,要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教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九)不准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准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职工活动。
部门工会经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部门工会应该严格遵守校工会的各项财务制度,分专人负责相关财务事项。
第二十条部门工会经费收入。部门工会应每季度向工会财务缴纳本单位工会会员会费,入工会财务账,校工会财务开据收据。
第二十一条部门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各部门工会组织教职工活动支出,校工会不提留。
第二十二条部门工会应本着服务大多数教职工、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的原则,将会费尽量用于组织教职工参与度高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部门工会应严格按照校工会财务规定执行报销程序,严格杜绝坐收坐支现象。
第二十四条部门工会负责向校工会书面上报教职工婚丧嫁娶及退休离岗信息。教职工结婚、退休信息提前一周上报;教职工生育信息于产后两周内上报;教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信息于事发三日内上报。
第二十五条部门工会开展活动要有具体方案和书面通知。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品)时,要审批发放手续齐全,发放的资金(物品)、补助要有签领单,实名制本人签收。报销时,购物发票写明单位、具体品名、数量等明细;用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原始票据要加盖有校工会主席,部门工会主席及复核人、经手人的签字章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工会会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每年应向本单位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组织活动要事先征求会员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各项支出标准均为最高限额,在执行时根据实际财力情况支出,绝对不能超过限额。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因上级规定变化而需要修改时,校工会委员会随时可以修改,并将修改方案向教代会通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